- 消息主題 環保署預告訂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
- 發布時間 2018-10-30
環保署於107年10月25日預告訂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強化事前預防之應變措施及污染發生時應採行之應變措施。事業應於應變前建立相關支援單位,及規劃緊急應變所產生廢(污)水或污染物之攔截地點及應變器材貯放位置等預防措施,以利污染發生時加速掌握、處理及監控,降低對水體之污染衝擊,並提升事業主體應負之社會責任。
環保署表示,考量新興化學物質種類繁多,事業廢(污)水特性亦日趨複雜,且災害事故情況複雜多變,現行「事業或污水下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輸送或貯存設備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所規定之緊急應變管理作為,欠缺事前預防之應變措施,致使主管機關須付出大量人力及資源協助緊急應變,且該二規定之應變措施內容相近,有必要整合管理,以利業者及主管機關遵循。爰規劃廢止現行規定,將現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之規定予以整併,另訂定本草案,強化事前預防之應變措施及污染發生時應採行之應變措施,降低對水體之污染衝擊。
本草案訂定重點如下:
一、明確屬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樣態。包括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操作異常或意外事故、發生排放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等及救災產生含酸、鹼及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
二、明確緊急應變措施內容,包含應變前置作業之措施內容及污染發生時應採行之措施。
三、明確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取應變前置作業之內容,以及發生污染時應採行之措施內容。應於應變前建立相關支援單位,規劃緊急應變所產生廢(污)水或污染物之攔截地點及應變器材貯放位置等前置作業;污染發生時立即通報、停止排放、攔截、暫時貯存、減產或停產及水體監測等應變措施。水質檢測分析結果應提供相關機關及受影響之民眾。
四、明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天然災害或緊急應變所產生之廢(污)水或污染物時,免依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變更。
五、明確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應科處刑責之態樣。
環保署說明,藉由本草案之訂定,將可強化緊急應變之管理,以利污染發生時加速掌握、處理及監控,降低對水體之污染衝擊。並同時呼籲,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日常應做好應變前置作業,降低污染之發生;污染發生時應儘速採行有效應變措施,降低對水體之污染,善盡應負之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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